国务院“危废十条”解读与危废的监管趋势分析
1.
《方案》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
《方案》在监管思路上的变化
《方案》在危废监管的思路上有重大调整,具体体现在:
• 由严防死控到精准治污
• 由机械死板到动态管理
• 由严卡资质到豁免管理
• 由“黑”名单到“白”名单
以往危险废物在监管和利用处置方面存在一定矛盾,有些不尽科学的制度和观点影响了危废的资源化和再利用,比如:“危废处置后仍是危废”,“危废只能无害化处置,不能替代原辅材料”,“危废再利用后的产品也有危害特性”等等。
以简单粗暴的最不利“后果管控”来管理危废,将会造成社会成本的增加和资源的浪费,而科学的“风险管控”才是体现精准治污和科学治污的管控方法,也是符合科学和经济规律的监管手段。
本次《方案》的不少改革创新之举,一定会受到企业届的称赞和认可。
3.
《方案》的现实意义
《方案》提出了很多具有现实意义的措施,在监管方面改革创新,充分体现了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精神,更加切合科学和实际。
具体的便民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主要包括:
• “点对点”危废定向利用豁免资质要求
• “白名单”危废跨省转移过程简化审批流程
• 允许第三方开展危废鉴别服务(该制度尚待制定)
• 动态修订《危废名录》建立危废排除管理清单
• 小微企业、科研院所等小量危废集中收集转运
•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报备案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
4.
《方案》的制度创新点及未来趋势展望
• 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5.
《方案》在补齐短板方面的举措
新冠疫情的不期而至,让医疗危废的处置捉襟见肘。小微企业、科研院所、学校等危废种类多但量又少的单位,在选择危废处置单位时非常麻烦,导致难以合法合规的处置危废。某些工业园区规模企业不大,各自独立委托危废处置社会成本高,适合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此外,《危废贮存标准》老旧,急需修订,焚烧以及鉴别标准也需更新,满足最新的政策法规要求。
本次《方案》特别针对如上的几种情况,特要求:
• 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置需求。
• 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
• 建立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
• 修订危险废物贮存、焚烧以及鉴别等方面污染控制标准规范。
6.
其它关注要点
除了以上内容外,如下内容也是危废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需要关注的要点:
• 危废管理纳入地方党政考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考核,KPI导向,山雨欲来。
• 开展专项督察: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察。
• 明确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 危废企业投保污染责任保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实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方案》要求各省级政府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2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